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南海复工十条”加大企业
用工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章 企业增员补贴
第三条 申请增员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0年2月10日-4月30日期间,区内企业聘用首次在南海就业员工;
(二)企业为第一项所列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且该职工在社保申报系统的首次申报时间需介于2020年2月10日-4月30日期间。
第四条 补贴标准:
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增员补贴。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依法为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增员补贴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职工花名册。
第七条 人社部门查核资料查核上述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企业可在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业务申请。
(二)网上预审。
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镇(街)人社部门作为预审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预审结果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也可登录佛山扶持通查看预审结果。
(三)复核。
通过预受理的,由预审机构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提交审批。
(四)审批。
审批机关对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送达申请企业。审批人按要求在《企业增员补贴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
(五)划拨。
区人社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服务补贴
第九条 申请招聘服务补贴的人力资源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0年2月10日-4月30日期间,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人员招聘服务,且所聘人员首次在南海就业;
(二)招聘上述人员的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该职工在社保申报系统的首次申报时间需介于2020年2月10日-4月30日期间。
第十条 补贴标准:
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招聘服务补贴申请表(含人力资源机构真实性声明);
(二)就业人员的花名册(含入职企业、入职时间);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上述企业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协议;
(四)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五)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
(六)就业人员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扫描件(只需扫描内容有企业和员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签名盖章的所在页)。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查核资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被介绍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查核上述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机构招聘服务补贴的申请时间、申请流程参照企业增员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企业顶岗实习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顶岗实习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0年2月10日-6月30日期间,区内企业接收省内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
(二)关于学生顶岗实习的所有事宜,职业院校、用人单位、学生均需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132号)的规定执行,依规定保护好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补贴标准:
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顶岗实习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学生实习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顶岗实习补贴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企业顶岗实习花名册;
(三)职业院校办学许可证或成立的批文;
(四)三方实习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需学生监护人签字);
(五)企业向实习人员发放实习报酬(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80%)的报酬清单(应当有学生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查核资料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顶岗实习补贴的申请流程参照企业增员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政策补贴的,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本所属补贴与上级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台政策有重合的,按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补助。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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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分局:8658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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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灶分局:8661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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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罗村工作办):86431999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沥分局:85582002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水分局:85608325 85101813
来源:人社与你
编辑:人才南海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