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立区”战略,完善和规范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在企事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我区建立工作站、佛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是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基地)工作;
(二)督促、检查工作站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企事业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协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基金项目的资助;
(五)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协助设站单位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六)开展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国家人社部审批。
第六条 已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应根据拟定研究项目的需要,在每年年底向区人社局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第八条 工作站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九条 工作站一般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流动站应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如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或由于研究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同意,报区人社局和上级相关部门核准后,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工作站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二)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三)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建立在站档案。工作站应重点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个环节的工作,并通知区人社局参加。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担任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课题和项目期间,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应按时出站。出站前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博士后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及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或按“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继续在我区工作,也可到其他地区工作。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章 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区政府在“人才立区战略专项资金”中对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资助。
(一)对新设立的工作站,开展相应工作后,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建站启动资金;新设立的分站和基地,开展相应工作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经费。分站(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后,按工作站的标准补齐差额部分45万元。
(二)工作站(分站、基地)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年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的科研经费。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参照南海区高层次人才有关标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月2000元和住房补贴每月2000元,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跟随一起流动,因无法安排合适的工作而待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可享受生活补贴每月1500 元,发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工作站研究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对工作站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九条 在我区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出站后留我区单位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合同的,分5年共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起流动,并可享受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须按协议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的经费;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由设站单位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分站、基地的设立及日常管理参照工作站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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