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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
时间:2020-05-28 15:48:39  来源:人才南海

  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区人才立区战略,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加快高端人才引进步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创业者乐园,区委、区政府决定实施“蓝海人才计划”,鼓励优秀人才团队到我区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其科技成果在我区快速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单独或与我区现有企业合作在我区注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高端服务业的人才团队。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统称为人才团队及其项目的承载单位。承载单位是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的“带头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核心技术、资金、市场等关键资源的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是指在申报书中列明的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团队成员(包括带头人)。“办公场地”是指承载单位在我区范围内租赁、购买、自建的用于开展项目的办公、研发、生产场所。“人才公寓”是指承载单位在我区范围内为团队成员租用的生活、居住场所。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分类

  第四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需满足的条件:

  (一)团队的项目需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或者属有利于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者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三)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团队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为增强团队结构的稳定性和激发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所有核心成员都必须持有承载单位的股权,核心成员所占承载单位股权比例的总和不能少于承载单位股权的30%。

  (五)承载单位需与核心成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全职在承载单位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50%,其余核心成员每年在承载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

  (六)团队核心成员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团队。

  第五条  从团队的结构和整体水平,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商业计划可行性。项目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对我区新兴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将通过评定的团队分为A、B、C三类。

  A类团队是指团队具有国内一流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能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或开发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产品(服务)。

  B类团队是指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开发出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服务)。

  C类团队是指团队有较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能为企业解决现实技术难题或开发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创新产品(服务)。

  第三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六条  扶持奖励类别。根据我区产业特点及发展方向,对立项团队项目分为A、B、C三类。

  第七条  项目启动资金扶持。

  对评定的A、B、C类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第八条  办公场地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对被评定为A、B、C类的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36个月的办公场地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我区实际在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扶持资金根据人才团队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第十条  对在终期验收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团队再给予连续不超过36个月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作为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租金补贴:实际租金额的50%,36个月一共不超100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按照其后续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包括:检测设备、生产设备、自用厂房办公室装修等。项目5年内不得迁出南海。

  第十一条  对团队项目优先给予科技板挂牌、风险补偿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团队核心成员可按照我区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优先租住我区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对落户本镇(街道)的人才团队进行扶持,可采用与区同步扶持或错位扶持模式,并做好跟进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申报、评审工作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工作可按照多领域综合申报与特定领域专项申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工作可按照多领域综合申报与特定领域专项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特定领域重点扶持进驻我区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器、龙头企业自建孵化器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六条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研究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将拟立项团队项目名单经区人才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天佑之星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八条  为加快引入高端领军人才团队,推动重大项目在我区快速产业化,在创新创业团队基础上设立“天佑之星创新创业团队”。“天佑之星创新创业团队”是“创新创业团队”中的最高层次。

  第十九条  “天佑之星创新创业团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是院士、“”和“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位完成人;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其他高端人才。

  (二)项目技术为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符合我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且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带动作用。项目应具有良好产业化基础。

  第二十条  “天佑之星创新创业团队”独立评定,不按A、B、C分类,最高可获得500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天佑之星创新创业团队申报、评审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联合区人才办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拟立项名单按“一事一议”原则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项目服务、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承载单位需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签订管理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人才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拨付资金,以及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载单位需在管理合同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组织实施对团队开展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团队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可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由团队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做好对团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为团队项目提供专业的全过程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南府〔2016〕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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