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撑企十条”专项帮扶资金实施细则来了!
2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出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撑企十条》(下称“桂城撑企十条”),推动企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产。(详戳→)。
现在,桂城“撑企十条”(专项帮扶资金—支持企业保障用工、防疫物资生产)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来了,快往下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关 于印发桂城街道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发 展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桂街办函〔2020〕1 号)中“专项帮 扶资金—支持保障用工、防疫物资生产”等工作,现结合我街道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二条 现就桂城“撑企十条”政策意见中,条款中所涉及 的对象为“中小微企业”的,作以下界定明晰:
(一)中小微企业特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工商注册地在桂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须提供社保证明、纳税证明、财务报表。
第三条 桂城街道财政投入3000万专项经费,从支持企业保 障用工、防疫物资生产方面给予直接扶持,帮助辖区内的中小微 企业渡过难关。
(一)支持保障用工
1.租车补贴。支持企业以“点对点”的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 工,对企业租用客运专车从疫情相对平稳地区接送、招聘员工返 岗的,按照省内1000元/车次,省外2000元/车次给予补贴。申报材料如下:
(1)桂城街道“撑企十条”政策意见申请表(盖公章,见附件1);
(2)企业租用客运专车的合同、开具有效发票(复印件,盖公章);
(3)企业接送员工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接送时间);
(4)申请奖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增员补贴。鼓励企业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2019年12月每新增1人,按每人300元标准补助企业。申报材料如下:
(1)桂城街道“撑企十条”政策意见申请表(盖公章,见附件1);
(2)提供 2019 年 12 月社保人员名单(以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提供疫情解除后当月的社保人员名单(以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4)新增加的人员情况统计名单;
(5)申请奖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二)支持防疫物资生产 对符合条件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其生产线设备投资总额的5%进行补贴,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
1.奖励对象:在疫情期间,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设备(包括: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用于 防疫产品相关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桂城辖区内注册企业。
2.申请材料要求:
(1)通过购买方式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的企业:
①承诺函(见附件2)
②桂城街道“撑企十条”政策意见申请表(盖公章,见附件1);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④设备购置明细表(见附件3)及相应的合同、发票(进口设备可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付款凭证、设备全景图片、设备铭牌照片、设备所在生产线(车间)全景照片;
⑤相关防疫物资销售合同及发票。
(2)通过自主研发方式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的企业:
①承诺函(见附件2);
②桂城街道“撑企十条”政策意见申请表(盖公章,见附件1);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④自主研发生产设备明细表(见附件3)及相应的合同、发票(进口设备可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付款凭证、设备全景图片、设备铭牌照片、设备所在 生产线(车间)全景照片;
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条 申报流程。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桂城街道经济促进局 提出申请,由桂城街道经济促进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后,交桂城 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且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第六条 本细则由桂城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本细则内容为准)。
第七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上级相关部 门或文件划定的疫情结束止。
有关事项
材料递交要求
材料要求: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若企业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类别的奖励须分开申报。
受理时间:3月25日至上级相关部门或文件划定的疫情结束止(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递交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10号桂城街道办事处2号楼附楼2楼经济发展办公室。
注意事项
除各个条款所需的申报材料外,所有企业均需提供以下三份材料,包括社保证明、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先生,蔡小姐,86792317,81812392
附件下载
温馨提醒:相关附件,可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附件1.南海区桂城街道“撑企十条”政策意见申请表
附件2.承诺函
附件3.设备购置明细表
附件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来源:珠江时报
编辑:人才南海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