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精神卫生专科人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7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救助和康复工作,做好我区公立医院精神卫生专科的专业人才配备和筹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人才储备,特制定本方案。
一、精神卫生专科人才对象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精神卫生专科人才包括新增招聘(引进)到南海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现正筹建)的在编在岗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区内其他公立医院精神卫生专科工作的在编在岗专职人员。列入范围的人员名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定。
二、精神卫生专科人才的选聘条件要求
(一)从区内公立医院现有在编人员中选聘的条件
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并符合相关任职资格要求,其中临床医生从具备内科专业或精神卫生专业执业科目的临床医生中选聘。
(二)对外招聘(引进)的条件
1. 精神卫生专科管理人才的引进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取得医师资格的在岗注册执业医师。
②精神卫生专业或其他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并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③年龄要求: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④具备精神科专科或其他临床医学专业副高级或以上职称。
(2)其它条件
①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院长、副院长的条件:现职国内二级或以上医院副院长以上人员或三级医院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具有2年以上任职经历。
②精神卫生专科主任、副主任的条件:现职国内二级或以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副主任以上人员,具有2年以上任职经历。
2. 精神卫生专科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条件
(1)临床医生:精神卫生专业或其他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应届毕业生:本科或以上学历。
②在职人员:取得医师资格的在岗注册执业医师(具备精神卫生专业执业科目);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有3年或以上精神卫生专科工作经验的可放宽为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助级或以上职称;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2)护士:护理专业毕业,具备专科或以上学历。在职人员要求取得护士资格、从事护理工作的在岗注册执业护士,助级或以上职称,男年龄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3)其他从事精神卫生专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要求专业对口,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康复、病理、医学影像、麻醉等专业岗位人员可放宽为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在职人员要求具备助级或以上职称,男年龄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三、精神卫生专科人才身份的确定
(一)选聘人才使用公立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所需编制由区编委办专项(单列)核定。
(二)精神卫生专业医院在筹建阶段引进人才的编制暂挂在南海区精神卫生中心(该中心加挂在南海区人民医院)。
四、精神卫生专科人才选聘流程
精神卫生专科人才的选聘工作由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委办)组织,相关流程如下:
(一)公布选聘方案。
(二)报名:符合选聘条件的由本人报名。
(三)资格审查:由招委办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核: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选聘考核工作由招委办组织,以笔试、面试和实践考核等形式进行,其中引进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可启动绿色通道,随到随考。
(五)手续办理:按规定办理接收入编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五、精神卫生专科人才待遇
精神卫生专科人才待遇由工资收入待遇、特殊岗位津贴待遇、引进人才其他待遇等构成,并执行区内公立医院的其他政策性待遇。精神卫生专科人才的收入待遇水平不低于以下规定:
(一)工资收入待遇
1. 精神卫生专科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区级医院同类岗位人员的人平待遇。其中精神科医生正高级25万元、副高级22万元、主治18万元、住院医师15万元;精神科护士正高级20万元、副高级17万元、中级14万元、初级10万元。
2. 引进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正、副院长和精神卫生专科正、副主任的首次聘任聘期为三年,聘期内享受年薪待遇,其中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正院长年薪60万元、副院长年薪50万元,精神卫生专科主任40万元、副主任30万元。
上述年薪待遇为个人税前收入,包括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改革性补贴。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基本年薪的发放和绩效年薪的考核发放办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另行制定。
(二)特殊岗位津贴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综治办〔2016〕2号)关于“提高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待遇水平,依法律规定予以精神卫生从业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的精神,对列入范围的南海区精神卫生专科人才除工资收入待遇外,还按月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其中精神科医生5000元/人•月、精神科护士4000元/人•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000元/人•月。
执行年薪待遇的人员,其年薪标准中不含特殊岗位津贴待遇。
(三)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
1. 住房待遇
(1)引进副高级职称或以上精神卫生专科人才可领取安家费,其中副高级20万元、正高级30万元。引进人员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安家费(首个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前解聘的按每年三分之一的款项退回),或分三年(每年三分之一)逐年领取。
(2)引进其他人员在聘期间可享受最长5年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待遇(其中单职工450元/人•月,双职工700元/2人•月)。
(3)新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员工周转住房,适当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也可在医院周边为员工租用周转住房。周转住房由单位免费提供,但不与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同时享受,享受免费周转住房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待遇的年限累加不超过5年。
已一次性领取安家费的引进人才单位不再提供周转用房,选择分三年逐年领取引进人才安家费的正、副高级职称人才,引进的第一年由单位免费提供周转住房。
2. 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由相关部门协助推荐,其中配偶为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并应聘公立医院工作的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并优先聘用。
3. 引进人才迁入户口后,其适龄子女可享受本地户籍人口的同等入学待遇。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理户口迁入并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才,由接收单位协助到区相关部门办理区人才特聘证,持证人员其适龄子女的入学问题享受本地户籍人口的同等入学待遇。
六、精神卫生专科人才工作经费保障
(一)工资收入的经费来源渠道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二类,其他公立医院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特殊岗位津贴和引进人才住房待遇的来源渠道及拨付方式
1. 精神卫生专科人才特殊岗位津贴和引进人才住房待遇由区、镇财政共担,其中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南海区人民医院、南海区中医院(含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其他公立医院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和属地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
区财政负担部分经费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镇(街道)财政负担部分经费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范围。
2. 经费拨付办法
(1)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南海区人民医院、南海区中医院(含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所需经费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拨付到单位。
(2)区财政负担的其他公立医院的经费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拨付到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负担的经费一并拨付到相关单位。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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