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局全体干部多岗锻炼,提高干部综合能力,提升部门绩效管理科学水平,参照区委办《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力度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交流轮岗竞岗制度是指对局中层及以下干部(含政府辅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职(岗)位任职的干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干部交流轮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区委组织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适才适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同时根据干部个人的思想状况、业务专长、发展潜力和工作实绩,通盘考虑,尽可能将干部安排在适合其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努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合理性原则。轮岗交流应保持局整体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可适当延长交流轮岗年限。
(四)常态化原则。实行集中交流轮岗与平时个别交流轮岗相结合,与推行竞争上岗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促进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条 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及范围:
(一)各科(室)、中心、分局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轮岗;任职满8年的,原则上要交流轮岗;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轮岗;
(二)各科(室)、中心、分局副职及科员、政府辅员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5年或特殊岗位超过10年的,应有计划的进行交流轮岗;
(三)机关中层正、副职及科员,凡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
(四)党组认为需要交流轮岗的岗位和对象;
(五)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各科(室)、中心、分局负责人、副职及科员可在全局系统内交流轮岗;符合轮岗条件的政府辅员原则上在本单位进行交流轮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轮岗,或暂缓交流轮岗:
(一)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五)其他不适合轮岗的。
第六条 干部交流轮岗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位、职数内进行,涉及到增补中层干部的,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区派出机构副股实职及以下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实行3年一次的竞争上岗;政府辅员中层干部原则上在本单位实行2年一次的竞争上岗。
第七条 干部交流轮岗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具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交流轮岗名单。区局及分局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对照上述条件对各单位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类,结合工作实际,初步拟定交流轮岗岗位名单;
(二)组织考察和征求意见。对符合交流条件的对象进行综合考察,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逐个听取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确定干部交流轮岗职(岗)位及人员;
(三)党组讨论决定。区局召开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交流轮岗职(岗)位交流任职或轮岗人选;
(四)办理任职或换岗交接手续。公布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岗位,并按分工开展任职谈话,办理任职及交接手续。
第八条 对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交流轮岗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条 经组织决定轮岗的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降级使用,同时加强对交流轮岗后干部的监督,确保交流轮岗干部健康成长。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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