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
南海区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实施细则
时间:2015-08-21  来源:区委组织部_Admin


  根据《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佛组字﹝2015﹞4号),结合南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工、青、妇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区管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履行整治为官不为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成员组成的整治为官不为领导小组,由区委组织部部长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由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兼任主任,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科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

(二)整治办负责收集、汇总有关线索,对线索进行初核排查、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整治意见或建议;负责跟进整治为官不为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性工作,包括提交、约谈纪实、送达、监督执行、归档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除《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外,应当整治的为官不为情形还包括:

(一)本单位或属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部不认真履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导致单位或内设机构发生四风严重问题的;

(三)个人组织观念淡薄,工作拈轻怕重,岗位挑肥拣瘦,或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第四条 整治“为官不为”线索来源及移交:

 (一)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

(二)区领导的交办;

(三)上级或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的督查反馈;

(四)区委组织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时发现的问题;或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开展干部作风巡查工作时发现的线索;

(五)上级或区纪检监察等机关部门移交的未达问责或纪律处分程度的问题线索;

(六)区管单位主要领导的提请;

(七)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曝光事件的相关责任人;

(八)区及区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专项监督、视察、督办反映的问题;

(九)各种检查、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反映的问题;

(十)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十一)其他信息来源。

其中,(二)、(三)、(四)、(五)、(六)、(八)、(九)形成《“为官不为”情况反映表》(见附件1),由反映人(或反映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确认后,于7个工作日内移交整治办;

(一)、(七)、(十)、(十一)形成《线索来源登记表》(见附件2)。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及其他信息来源,由整治办直接登记采用。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曝光相关领导干部可能存在“为官不为”问题的,由相关单位按规定填写相关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于7个工作日移交整治办;或根据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由整治办直接登记采用。

第五条 受理和调查核实:

(一)整治办对线索来源进行研判,认真分析主客观原因,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属“为官不为”情况,且属于管理权限内、有明确被反映人、“为官不为”事实依据清楚的,应予以受理。

  2.属“为官不为”情况但不属于本细则第一条所列人员范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相关责任单位跟进处理。

(二)对反映的问题线索,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整治办应组成核查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为官不为”情况核查报告》(见附件3),交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对经查核后,不存在“为官不为”情形、领导小组决定不予受理的线索,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反映给单位或个人,并作出具体说明。

第六条 责任区分和认定:

(一)根据不同情形和应承担的责任,为官不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承担决定性责任的;

2.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工作事项,存在下列情形需承担为官不为责任:

1.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致使工作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定,致使工作延误的;

 2.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或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致使工作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

第七条 对存在为官不为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区委组织部汇总各方面情况,约谈相关领导干部,向其反馈问题,听取本人说明,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区管单位正职由部长谈话,也可委托分管区领导谈话;其他区管干部一般由部务会分管领导进行谈话。区委组织部做好约谈全程纪实(格式见附件4)。

 (二)根据反映材料、约谈纪实,区委组织部结合平时收集、掌握的情况,经审慎研究后,对确实存在(佛组字﹝2015﹞4号)及本实施细则所表述的为官不为情形的领导干部,依不同程度和具体情形,以书面形式向本人发出《函询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提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或《诫勉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

 (三)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作出说明,书面回复区委组织部。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深入了解。

(四)领导干部应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在收到《提醒通知书》、《诫勉通知书》的20个工作日内,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区委组织部。

(五)整改期间,区委组织部及时跟踪了解领导干部表现情况。整改期满后,区委组织部适时采取适当方式,就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形成为官不为整改情况的核查报告(格式见附件8)。

第八条 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区委组织部按以下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一)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干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根据情节轻重,实施离岗锻炼、调离岗位、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三)符合问责情形的,移交区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约谈纪实、《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诫勉通知书》、领导干部的书面回复、整改方案及区委组织部核查报告、处理意见等归入干部信息大数据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区管各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为官不为”情况反映表

       2.线索来源登记表

       3.为官不为”情况核查报告

       4.约谈全程纪实格式

        5.函询通知书(样式)

        6.提醒通知书(样式)

        7.诫勉通知书(样式)

        8.关于XX同志为官不为整改情况的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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